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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纳税之间有什么区别

编辑:安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04

答: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又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批复指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按照“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关键是看损失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果属于正常损耗,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则应将该项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怎么处理?

(1)转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取得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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